未經肖像權人同意,合理實施下列行為:
1.在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的必要範圍內使用肖像持有人的公開肖像;
2.為開展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要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3.國家機關為依法履行職責,在必要的範圍內制作、使用、宣傳肖像權利人的肖像;
4.為了展示特定的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要制作、使用和宣傳肖像所有者的肖像;
5、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所有者肖像的其他行為。
肖像權侵權糾紛的訴訟過程如下:
1,原告先起訴;
2.之後法院會將起訴書送達被告,被告在半個月內交答辯狀,法院會開庭審理。法庭辯論結束後,法官將依法作出判決;
3.雙方應當依據生效裁判文書執行,侵害肖像權糾紛管轄法院的確定,依照法律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公民享有肖像權,肖像權不受侵犯,也就是說,每個人都有肖像權,他人不能侵犯。這裏的侵權包括網絡傳播和惡意破壞、汙損、醜化公民肖像,屬於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8條
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特定自然人通過圖像、雕塑、繪畫等在壹定載體上可以被識別的外在形象。
第1019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信息技術手段醜化、汙損、偽造等方式侵犯他人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權人不得以出版、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