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證(IDCard),分為真實身份證和EIDCard(電子身份),是用於證明持有人身份的法律文件,多由各國或地區政府向公民發放。並且作為每個人的重要身份證明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簡稱“身份證”。1984年4月6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試行條例》,開始發放第壹代居民身份證。2004年3月29日,中國大陸正式開始換發內置非接觸式IC卡智能芯片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證。二代身份證表面采用防偽膜和印刷防偽技術,使用個人彩色照片,可機讀數字芯片中的信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
第十二條公民申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
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