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控告公安局的某個工作人員,可以到人民警察機關,派出所的上級機關,即所在地的公安局,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或者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四十六條 公民或者組織對人民警察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對依法檢舉、控告的公民或者組織,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建立督察制度,對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執行法律、法規、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
《行政復議法》第15條第1款第2項: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四十二條 人民警察執行職務,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和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 人民警察的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發現其作出的處理或者決定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撤銷或者變更。
第四十四條 人民警察執行職務,必須自覺地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人民警察機關作出的與公眾利益直接有關的規定,應當向公眾公布。
第四十五條 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壹)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前款規定的回避,由有關的公安機關決定。人民警察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的回避,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