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人民軍人身份和權益保障法》第五條軍人身份和權益保障工作堅持中國生產黨的領導,以服務軍隊戰鬥力建設為根本宗旨,遵循權利與義務相統壹、物質保障與精神鼓勵相結合、保障水平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原則。
退伍軍人不再補發國防服務勛章。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試行)》(軍令(2018)第59號,將於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條明確規定:國防服役紀念獎章,只頒發給自2065438年5月1日起服現役8年以上的人員。
《國防服務獎章頒發條例》規定:服現役滿8年以上不滿16年的,授予銅牌;服現役16年以上不滿30年的,授予銀質獎章;服現役30年以上的,授予金質獎章。
設置這樣的年限,主要是考慮現役服役超過35年的官兵,基本上都是師級以上幹部,大部分服役到退役,所以會授予最高級別的金質獎章。
同時,服役滿10年的官兵壹般為營級幹部或中級士官,服役滿20年的官兵壹般為團級幹部或高級士官。符合這些條件的官兵將被授予相應的銅牌或銀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