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的銷售、登記、許可和交通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蓄電池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能夠實現人力騎行、電力驅動或者電力輔助功能,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自行車。
武漢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暫行辦法
第五條本市實行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合格目錄管理制度。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會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根據國家標準編制本市註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合格目錄,向社會公布並及時更新,實行動態管理。
在本市銷售電動自行車的生產者或者其授權的銷售者,持生產者營業執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法定質檢機構出具的車輛檢驗報告、企業售後服務體系、電動自行車照片及相關技術資料,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列入電動自行車合格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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