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守所存錢的犯人是知道的,在有正當目的的情況下可以使用;看守所對工作人員的行為有嚴格的規定,不會欺負違法者。當犯人家屬為犯人存錢時,看守所會告知犯人,並給犯人壹張收據確認。存入的現金由看守所保管,犯人有正當目的時可以支付;看守所的犯人夥食費、修理費必須全部轉入看守所賬戶,由看守所直接管理。嚴禁截留或挪用。
公安部關於印發(試行)的通知
第二十八條罪犯的維修費、修理費必須全部轉入看守所賬戶,由看守所直接管理。嚴禁截留或挪用。資金的使用應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標準支出,嚴格審批程序。除夥食費外,壹次使用不足二百元的,由看守所所長批準;超過二百元的,由主管局和廠長批準。看守所的行政和業務經費按正常渠道收取。
第三十七條罪犯近親屬贈送或者寄送的生活用品、學習書刊,看守所應當詳細登記,經檢查驗收後,辦理手續後移交給罪犯;現金由看守所保管,犯人有正當目的時可以支付;不準帶入的物品,應當當場或者登記後歸還。
二、看守所如何通知犯人匯款?
如果親屬在外地,可以聯系看守所,確定匯款賬戶,通過銀行匯款。把錢寄給看守所的犯人,只要知道犯人的詳細地址,匯款單就會被看守所的警察收走,替他們保管,犯人有正當目的的時候可以交錢。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近親屬送給罪犯的生活用品、學習書刊,應當詳細登記,辦理手續後交給罪犯;現金由看守所保管,犯人有正當目的時可以支付;不準帶入的物品,應當當場或者登記後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