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是暫時關押罪犯和犯罪嫌疑人的場所。
看守所和拘留所都是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設立的羈押場所,由公安部門統壹管理,但看守所和拘留所有很大區別。
看守所關押著被依法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剩余刑期在壹年以下的已定罪罪犯,所以看守所具有刑事拘留機構的性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四十七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通信應由監獄檢查。在監獄中發現的妨礙罪犯改造的信件,可以拘留。罪犯寫給上級機關和監獄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第四十八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按照規定會見親屬和監護人。
第四十九條
罪犯收受財物,應當經監獄批準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