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捐贈法》。
第四條捐贈應當自願、無償,禁止強行或者變相攤派,禁止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性活動。
第五條捐贈財產的使用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願,符合公益目的,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公益性社會團體的捐贈財產及其增值屬於公共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