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壹百壹十二條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和其他能夠危及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的物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條生產、銷售、儲存、運輸、攜帶、使用危險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