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第26條明確規定,乙級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有固定的館址、專用展室和保管場所。
(2)古生物化石收藏、修復、展示的場所及附屬設施的面積不小於1000平方米。
(3)擁有相關研究成果的古生物專業或者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不少於10人。
(4)有防止古生物化石自然毀損的技術、工藝和比較完備的防火防盜等設施、設備。
(5)有比較完善的古生物化石檔案和數據庫系統。
(6)有比較完善的古生物化石收集、登記、入庫、保管、使用、註銷及資產、安全防範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7)有穩定的經費來源,能保障正常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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