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畫家個人轉讓自己作品的使用權,即自己創作的作品用於商標、背景、復制等。,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五項、第六條第四項的規定,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每次不超過4000元的,減征所得。超過4000元的,扣除20%的費用,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畫家個人轉讓自己作品的所有權,即自己創作的作品用於收藏和欣賞時,應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五項、第六條第五項的規定,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財產轉讓所得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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