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手稿的財產權應該由A的繼承人享有,因為手稿只是作品的載體,而不是著作權財產權本身。如果沒有特別說明,不代表產權也給了B,而是手稿本身給了B,如果手稿具有收藏價值,其價值屬於B,作品的產權根據法律規定仍由A的繼承人繼承。
其次,侵權人是C,雜誌社是同壹侵權人。侵犯了B的出版權和A的繼承人的財產權。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者生前未明確表示不發表未發表作品的,其發表權可以在其死後五十年內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行使,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由原作品所有權人行使。所以B可以行使發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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