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回收:按照單位管理與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組織實施。中央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由本機關黨委或者工會負責;學校由當地教育部門負責,農村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其他組織和社區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
2.集中放置:破損、汙損、褪色或者不合格的國旗回收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單位集中放置。
3.定期辦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統壹辦理。加工時要註意環保和回收,可根據材料采用不同的方法。不要隨意丟棄國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