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
第三條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古生物化石屬於國家所有。
國有博物館、科研單位、高等院校等收藏單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以及單位和個人捐贈給國家的古生物化石,屬於國家所有,其所有權不因其收藏單位的終止或者變更而改變。
第四條國家對古生物化石實行分類管理、重點保護、科研優先、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古生物化石保護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古生物化石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古生物化石的保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