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第十條人民警察著裝時,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準穿衣服、敞胳膊、挽袖子、卷起褲腿;
(2)不穿拖鞋、赤足,不穿黑色、棕色以外的皮鞋、涼鞋、膠鞋。組裝排隊時,要按要求穿同色皮鞋。男人民警察鞋跟不得高於3厘米,女人民警察鞋跟不得高於4厘米;
(三)不戴圍巾,不穿警服和便服;
(四)不戴首飾、染頭發,不染指甲、長指甲。男警察不允許留長發、大鬢角、卷發(自然卷發除外)、留胡須。女人民警察不得濃妝艷抹,頭發過肩;
(五)除交通警察、巡警和人民警察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外,不得佩戴有色眼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