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條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除非個人出售自己的農副產品和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便民勞務和零星小額交易,不需要依法取得許可,也不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進行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 *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網絡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的,也應當對許可進行審查。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網絡食品經營者有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向縣級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