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向貴州省人民政府申請劃定貴州茅臺酒原產地地理範圍。同年,經貴州省人民政府和貴州省技術監督局批準,確定了7.5平方公裏的貴州茅臺酒原產地地理範圍。同年8月,向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提交了茅臺酒原產地保護申請。經審查,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於2001年3月29日發布公告,批準對茅臺酒原產地域產品進行保護。從這壹天起,茅臺成為中國第壹個受地理標誌(地理原產地)產品保護的白酒,茅臺7.5平方公裏的面積註定成為茅臺的核心原產地。
2010年5月,經貴州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推薦,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依法受理了貴州省人民政府調整茅臺酒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名稱和範圍的申請,通過了茅臺酒地理原產地延伸至15.03平方公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