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百二十八條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二十八條第壹款的規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定罪處罰:
(壹)非法持有和私藏軍用槍支;
(二)非法持有、藏匿發射火藥子彈的非軍用槍支壹支或者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兩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藏匿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壹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和私藏手榴彈壹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和私藏彈藥,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