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民的房子,積蓄,日用品。
3.公民的樹木、牲畜和家禽。樹木主要是指公民在宅基地上種植的樹木和在自留山種植的樹木。
4.公民的文物和書籍。公民文物壹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繪畫、古董、藝術品等。上述文物中如有特別珍貴的文物,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5.法律允許公民擁有所有的生產資料。如農村專業戶承包的汽車、拖拉機、加工機具等。在內地投資的城鎮個體戶、華僑和港澳臺同胞擁有的各種生產資料。
6.公民在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即基於公民作品發表而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獎金,或者因利用發明創造而取得的專利轉讓費、特許權使用費。
7.公民的國庫券、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復員軍人的復員費、轉業費,公民的退休金、養老金等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