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明確規定,禁止非法持有他人銀行卡。
1、根據《刑法》規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2、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刑法》中所規定的“信用卡”,既包括借記卡,也包括通常意義上的信用卡。對於“數量較大”、“數量巨大”的標準,司法解釋也有明確規定,“數量較大”是指5張以上、不滿50張;“數量巨大”是指50張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