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永林、陳祖培無視國家法律,違反海關規定,將珍稀動物大熊貓的皮走私出境,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壹十八條規定的走私罪。大熊貓是非常稀有的野生動物。被告人明知熊貓皮不能出口而將其走私出境,情節特別嚴重。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第壹條第壹款,應當從重處罰。陳永林、陳祖培的行為嚴重破壞了社會秩序,根據《刑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根據《刑法》第六十條的規定,扣押的大熊貓皮和被告人用於犯罪的財物應予沒收。1987 165438+10月25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如下判決:被告人陳永林犯走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被告人陳祖培犯走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查獲並沒收陳永林、陳祖培走私的熊貓皮1張、走私工具“寶安54013”1件。壹審判決後,被告人陳永林、陳祖培沒有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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