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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儲存爆炸物罪的認定

法律解析:刑法中非法儲存爆炸物罪的認定,壹般是指其行為的刑事危害性,即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收繳或者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而所謂非法儲存,是指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收繳或者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因此,對於本罪的認定,必須從行為和侵害法益兩個方面進行雙重認定,以有罪與否來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二十五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劇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眾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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