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10條規定“加害人違背他人意誌,以言語、文字、圖像或者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進行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請求加害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合理措施。,利用職權和從屬地位預防和制止性騷擾。”
性騷擾是指對被騷擾對象使用帶有性暗示的言語或行為,迫使受害者配合,使對方感到不快。男女都可能成為性騷擾的受害者。按照行為的分類,性騷擾可以分為言語性騷擾、行為性騷擾和環境性騷擾;根據發生的地點,性騷擾可以分為校園性騷擾、公共場合性騷擾、工作場所性騷擾、家庭性騷擾和網絡性騷擾。《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2005年修訂)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但是,目前我國還沒有針對男性性騷擾的立法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