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140。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公開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開醜化他人人格,或者通過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壹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名譽權。
2.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低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就誹謗罪的客觀要件而言,所謂傳播就是在公眾中的傳播。傳播方式基本有兩種:壹種是文字傳播;另壹種是文字,通過海報、小字海報、圖片、報紙、書籍、信件等方法進行散發。所謂“足夠貶損”,是指捏造、散布的虛假事實,可能完全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或者已經實際對被害人人格、名譽造成實際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