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申請登記為家庭經營的,主持經營者應當登記為經營者,所有參與經營的家庭成員應當在《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的經營者簽名欄簽字確認。提交戶口簿或結婚證復印件作為家庭成員的親屬關系證明;同時提交參與業務的其他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復印件,並備案其姓名和身份證號碼;港澳居民、臺灣省農民和臺灣省居民申請個體工商戶工商登記。
2.提交的申請表和其他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紙;
3、以上未註明復印件的,應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壹致”,並由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簽字;
4、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依法進行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