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規定法官穿著法袍或法官服時,應配戴法徽作為其身份標誌。審判人員(含書記員)在法庭內執行職務時,應佩戴5公分徽章。審判人員(含書記員)在其它場合執行職務需要證明其身份時,佩戴2.5公分徽章。在非審判活動時如需佩戴徽章,應由省高級人民法院和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並作出有關規定。
法律依據:《人民法院審判制服著裝管理辦法》
第壹條 人民法院實行統壹著裝,是人民法院司法形象和幹警精神風貌的綜合反映,是維護法治尊嚴,依法行使審判權的需要。
第二條 人民法院審判制服包括夏服(含短袖、長袖)、春秋服、冬服、防寒服、法袍及制服配飾等。
第三條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在依法履行法律職務或在公***場合從事公務活動時應當穿著審判制服,佩戴法徽。非履行法律職務或在公***場合從事公務活動,原則上不得穿著審判制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