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
不嚴重的,判死刑,沒收財產:
(壹)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強奸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引誘、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被拐賣的。
婦女被賣給他人強迫賣淫;
(五)以銷售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手段的。
綁架婦女和兒童;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的。
死亡或其他嚴重後果;
(八)向境外販賣婦女、兒童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誘拐、綁架、
買賣、接送、轉移婦女、兒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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