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打罵、處罰學生」性質上是體罰學生,已經違法了《教師法》的明確規定,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教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壹)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二) 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三)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至於「讓學生周末去家裏做家務」肯定是不恰當、不合適的。學生沒有義務幫老師做家務,這種讓學生周末幫忙做家務的行為,已經違反了基本的師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