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條規定,集體所有的和私人所有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和祖傳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文物所有者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第五十條規定,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收藏通過下列方式獲得的文物: (壹)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與的;(二)從文物商店購買的;(三)脫離文物拍賣的拍賣業務;(四)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被依法交換或者轉讓的;(五)國家規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第五十壹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買賣下列文物: (壹)國有文物,國家允許的除外;(二)非國有收藏的珍貴文物;(3)壁畫、雕塑、建築構件等。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依法拆除的不屬於本法第二十條第四款規定的應當由文物收藏單位收藏的除外;(四)來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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