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府規定壹品是紅寶石,二品是珊瑚,三品是藍寶石,四品是青金石,五品是水晶,六品是蜻蜓,七品是素金,八品是女紋錦,九品是男紋錦。沒有皇冠珠寶的人就沒有官方產品。
雍正八年(1730)改官冠制,寶石換成同色玻璃:壹品為紅清玻璃,二品為紅聶玻璃,三品為藍清玻璃,四品為藍聶玻璃,五品為白清玻璃,六品為白聶玻璃,七品下仍戴金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