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八條進出口貨物應當接受海關查驗。海關查驗貨物時,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應當到場,並負責搬移貨物、開拆和重新封合貨物包裝。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進行檢驗、復驗或者提取樣品。海關在特殊情況下對進出口貨物實行免驗,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五十四條下列走私行為依照本節規定構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壹)未經海關許可,未繳納應當繳納的稅款,擅自將批準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的;(二)未經海關許可,未繳納應納稅款,擅自將特定減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