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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廣告法中禁用詞的處罰

法律分析:對於表情極端的店鋪,壹旦發現違規店鋪,將會扣分罰款,罰款金額在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情節嚴重的,直接關閉店鋪。壹旦客戶投訴極端條款並維權成功,賠償金額將由商家全額承擔。所以賣家要重視起來,自查自糾,及時改正和更改,避免被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不得有下列情形: (壹)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的;(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四)損害國家尊嚴或者利益,泄露國家秘密的;(五)妨礙社會穩定,損害公眾利益的;(六)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泄露個人隱私的;(七)妨礙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八)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內容的;(九)含有民族、種族、宗教和性別歧視的內容;(十)妨礙環境、自然資源或者文化遺產保護的;(十壹)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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