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允許私下交易是對既成事實的承認。
2.修訂前的《文物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除經批準的文物商店和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文物商業活動”。這壹條限制了民間文物交易的渠道。《送審稿》在第六十條中嚴格規定了禁止性。言下之意,壹些國家允許交易的普通文物是可以買賣的,但根據《送審稿》第六十壹條規定,“文物買賣企業應當取得文物購銷資格。”這就給民間經營古玩市場、開古玩店留下了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