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流程如下:1。辦理:本人須攜帶本人身份證、學歷證明、近期免冠壹寸照片兩張到本街道兵役登記站進行兵役登記。歷年來,經登記領取兵役證的適齡公民,應攜帶該證在兵役登記中履行年審手續。2.領證:街道人武部填寫兵役登記表,報區兵役機關,由區兵役機關發放兵役證。3.審核:對歷年領取兵役證的適齡對象,在進行兵役登記時,由街道人武部簽署審核意見,加蓋審核印章。4.辦理時間:按上級兵役機關規定的統壹時間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十三條實行兵役登記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壹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兵役機關的安排,在當年六月三十日前進行兵役登記。經兵役登記初審合格的,稱為應征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