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看守所存錢犯人是知道的。
因為家屬存錢後,看守所壹般會開具三聯單,其中壹聯就交給人犯,而單據上面會有家屬的簽字,所以,家屬往看守所裏存錢,犯人是知道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四十九條 看守所對人犯帶入所內以及後來寄送的財物,需要代為保管的,應當當面點清,詳細登記。填寫《財物保管登記表》時,應當把財物的名稱、數量、質量、規格、特征和牌號寫清楚,並由人犯簽名捺印。登記表壹式三份,壹份存根,壹份交人犯收執,壹份連同財物壹起保存。
人犯在羈押期間確實需要使用其被保管的財物的,應當經過看守所所長批準。人犯領取財物時,應當出具字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