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信托機構、銀行、貿易貨棧等機構 (保管人) 利用自己的倉儲設施受托代客戶保管貴重物品、有價證券或商品的業務。信托公司和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代保管業務,主要是代客戶保管各類有價證券、珠寶、貴重的工藝品、藝術品、文物、重要的文件資料等。金融機構的代保管,分為直接委托保管和出租保管箱兩種方式。
擴展資料
代保管的類型
1、出租保險箱
客戶向信托部門申請租用保管箱,將自己的貴重物品直接放入信托部門保險庫內的保險箱中,是以信托機構自身信譽和設施為保障開辦的壹項代保管業務。
2、露封保管業務
露封保管業務即保管品不予加封,以顯露的包裝形式寄存,受理保管的信托機構可以了解其內容,並對保管員的質量負壹定責任。
3、密封保管業務
原封保管,由客戶自行將保管品外加包裝物,並予以封閉,以包裹或箱櫃式入庫寄存保管,屆期憑封包原樣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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