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管理規定》,人民警察制式服裝所稱標誌,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穿著制式服裝時佩戴的專用標誌,包括帽徽、警銜標誌、領花、胸章、警號、臂章。
2、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依法執行職務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攜帶人民警察證,主動出示和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擴展數據
第三十六條人民警察的警徽、制式服裝和警械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壹監制,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管理。其他任何個人或者組織不得非法制造或者銷售。
人民警察的警銜標誌、警服、警械和證件由人民警察專用,其他任何個人或者組織不得持有或者使用。
違反前兩款規定,非法制造、出售、持有和使用的人民警察標誌、制服、警械和證件,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