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我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規定,嬰兒出生後壹個月內,嬰兒監護人或者戶主應當出示出生醫學證明、嬰兒父母雙方的結婚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
2.向嬰兒父親或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3.如果當事人子女出生壹個月後申報戶籍,可能需要出具親子鑒定證明。當事人可提前向申報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咨詢,以對方答復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規定:
第六條公民應當在其經常居住地登記為常住人口,壹個公民只能在壹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第七條嬰兒出生後壹個月內,戶主、親屬、被贍養人或者鄰居應當向嬰兒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遺棄棄嬰的,收養人或者養嬰機構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