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第三條國家嚴格管理槍支。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律規定,持有、制造、買賣、運輸、出租、出借槍支。除公務用槍外,個人持槍必須經省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林業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批準。未經許可擁有槍支是違法的。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制造、銷售、運輸槍支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