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內務條令》第六章“軍容風紀”第壹節“著裝”第八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現役軍人應)嚴格按照規定佩帶帽徽、肩章、軍種(專業技術)符號、領花等。
第八十八條之規定:軍服以及帽徽、肩章和軍種(專業技術)符號、領花等專用標誌不得變賣,不得擅自拆改或者借(送)給非軍人。軍人退出現役時,專用標誌壹律上交。
由以上可見,如果妳不是現役軍人,最好不要自個去“裝備”這些東西,否則“老大”很生氣,後果很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