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