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土地征收公告辦法》第十條。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經批準的征地方案進行修改。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和采納情況,舉行聽證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