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國《槍支管理法》規定,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為動力,使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昏迷的各種槍支。《規定》對“槍支”的認定標準比較模糊,從“造成人員傷亡或者意識不清”的危害後果角度界定槍支,標準難以把握。
3.為便於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掌握“槍支”的認定標準,公安部頒布了《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規定》,規定了非制式槍支的致傷標準:對於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根據《槍支致傷力司法科學鑒定標準》(GA/T718—2007)的規定,應當以發射的彈丸槍口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