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第23條明確規定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博物館等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合法收藏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
(1)依法發掘。
(2)依法轉讓、交換、贈與。
(3)接受委托保管、展示。
(4)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指定收藏。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特別強調的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藏違法獲得或者不能證明合法來源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