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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戰國時期負責國家武器制造的部門和人員。

春秋時期,軍用物資和武器裝備都是由國家供應的。國家專門設立機構和官員,收繳和發放武器裝備。戰國時期,其他國家仍采用春秋制,由國家設立的少府、金庫等機構負責武器裝備的統壹制造和管理,定期發放給軍隊使用。如果財政部對武器裝備管理不善,將會受到懲罰。發放武器時,往往需要在武器上刻上“某圖書館已授予某某”的字樣。軍用物資統稱為“委托品”,由國家以“軍稅”的名義征收。

在中國古代兵器制造業的管理體系中,早在春秋時期,君主就開始設置官員,統壹管理兵器制造部門。據考記載,紂王設“司空”,“築城垛,建都城,立國祠堂,造宮車,服器械,督各種工”。戰國時期,武器主要由各國國庫附屬的作坊制造,有三級管理:制造人、主制造人和監工。武器上經常需要銘文來評估武器的質量。秦朝是由掌管朝政的少府為少府的命令而做的。漢代少府裏有壹個官員的“考令”,主將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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