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的國旗是中國人民的象征和標誌,每個公民和組織都應該尊重和愛護它。1990年6月+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得升掛破損、汙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所以當國旗破損時,舊國旗應該收回,但國旗法中並沒有明確規定如何回收使用過的國旗。
據了解,目前已有部分省市制定了相關規定,對國旗回收進行規範。比如上海頒布了1997國旗使用的具體管理辦法。國旗破損、汙損的,應當送至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單位統壹回收。如果發現有違規行為,管理部門可以直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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