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刑法第128條第1款)是指違反槍支管理規定,私自挪用、藏匿槍支、彈藥,拒不交出的行為。這是選擇性犯罪。其中,“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員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比如:A偷了B的錢,發現裏面有槍,於是把槍藏了起來。前壹種行為構成盜竊罪,後壹種行為屬於非法占有。“持有”是指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人員,將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私藏,在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條件消除後拒不交出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