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
我國《刑法》第300條規定:“組織和利用會道門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