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因重大誤解可撤銷的法律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溝通的意見》第71條規定,行為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數量、行為後果等有違背自己意思的錯誤認識,造成重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