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認定被告人王良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壹萬元。認定其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日,即2019年4月至2023年10月9日止),並處罰金人民幣壹萬元(判決生效後三個月內繳納)。